
陕西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需要如何办理
论商业特许经营的政府监管
我国现代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一种商务活动,它是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而出现的。本文从经济法角度明确了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基本特征,对其与相近经营模式进行了辨析,进而探讨了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的必要性。随后以美国、马来西亚、日本和法国为对象,对其商业特许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介绍和评价。继而对我国特许经营市场中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即:商业特许经营主体的不成熟性、主体双方之间的不对等性以及市场中欺诈现象严重等问题,及造成这些问题的政府监管制度层面的原因进行探讨,归纳出目前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监管制度存在如下问题:特许人制度的监管力度不足;备案制度与特许人制度的协同作用不佳;信息披露制度形式要求存在缺陷、具体规则不够细致完善、责任体系不够健全;相关配套监管体系不完善。zui后以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为线索,对国外有关商业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理念、内容、具体规则去粗取精,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对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实施"全面监管"的理念,并对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制环境,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效率,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规范企业经营发展。12月18日,山东省商务厅在济南举办了全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视频培训会,全省16市及所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科(处)室及备案企业负责人等共400余人参加。
培训会专门邀请了律师团队就新形势下的商业特许经营政策法规进行了专题解读和答疑解惑,并对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设计与风险诊断专题授课。山东省商务厅随后通报了山东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开展的主要工作,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参会商务主管部门和备案企业就相关具体问题与省级备案主管部门、专家律师进行了互动交流。会前,专家组还组织赴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
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成功的商业经营模式,自19世纪60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就凭借其独特的经济优势在世界各guo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特许经营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特许经营中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在实践中,特许人容易滥用其经济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实施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为了维护竞争秩序,保障特许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法律在保护特许人合法权益的也需要对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自1987年第yi家肯德基进驻中国,特许经营在中国蓬勃发展起来,与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在特许经营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我们需要借鉴其他国jia的立法,完善我国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产权有偿授予受许人使用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经营必须保持经营网络的同一性,受许人的业务活动受特许人的控制和支配。为了维护特许经营网络的同一性,保护知识产权,特许经营中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不可避免,特许人可能会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损害受许人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相关竞争者利益。为了保护竞争自由,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对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规制。特许经营中存在许多限制竞争行为,典型的可能具有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主要是搭售、限制转售价格、限制销售区域与客户以及回授,通过对这几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并借鉴美国、欧盟的做法,论文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界定。 目前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严重不足,现行的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仅是商务部的一个部门规章,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反垄断法》所做的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适用于特许经营这种复杂的经济现象时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应制定特许经营法,在特许经营法中对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专门规定,确立应被豁免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条件,明确应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并建立特许经营协议登记备案制度,由有关机关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审查。
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